医疗协议书
甲方: ,电话:
乙方:林敏中医内科,皮肤科诊所,负责人:林敏
甲方因患疾病,需在乙方处诊治。经双方友好协商,达成如下协议,以便共同遵守:
一.甲方患有 ,自愿到乙方诊所医治。
二.乙方承诺治愈甲方上述疾病,包干治疗费用合计 元(包括诊断,治疗,医药费用),该款甲方需在 月 日付清。
三.甲方的权利和义务:
1, 甲方必须如实反映病情症状,以及提供原治疗医院的病历及检验数据,并对其真实性负责。
2, 甲方上述疾病自(乙方)面诊断之如起在三个月内末治愈的,甲方可要求乙方退还所交的医疗费。
3, 甲方需严格按乙方的处方用药和接受乙方的指导方法正确用药,并定期想乙方反馈治疗效果。如果甲方身体特别虚弱,则需要禁忌:烟酒,辛辣,禁房事壹年。
四,乙方的权利,义务:
1, 乙方有权详细了解甲方的病情的起因,症状,及原治疗医院的病历以检验数据,但有义务替甲方保密。
2, 乙方保证甲方所患疾病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不复发或者经湘潭市中心医院检验结论无上述疾病阳性,如达到上述标准即视为甲方所患疾病已痊愈。如未达到上述治愈标准,乙方承诺退还甲方所付全部费用。
五,双方同意将治疗费 元整提存在湘潭市第二公证处。
六,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个月内甲方如未提出异议,就视甲方所患疾病已痊愈。乙方有权在 个月期满到第二日到湘潭市第二公证处领取提存的医疗费,无需在征得到甲方的同意。
七,本协议经甲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。在甲方治愈和乙方到公证处领取提存的医疗费后,本协议失效。
八,本协议一式三份,甲,乙双方各一份,公证处一份。
甲方(签字): 乙方(签字)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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